一、法令依據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 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4 條規定提列拆遷補償費,並依照『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重建單價計算之。
二、地上物拆遷計畫
〈一〉拆遷方式及面積:本案更新期間擬採所有權人自行異地安置,更新後依權利變換選屋分配結果採原地安置。本案合法建築物面積共1,495.81 ㎡,拆除面積共計1,495.81㎡。
三、合法建築物之補償與安置
〈一〉拆遷補償費: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係依99 年6 月28 日修正『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之中級重建單價計算補償金額。經實施者與同意戶(已繳納同意書者)協調,本案拆遷補償費以折算價值換算房地降低共同負擔,未同意戶(未繳納同意書者)列入共同負擔,於權利變換核定後發放補償金。
應補償總價(未同意戶或未選配戶)共計3,904,758元;用以折算價值換算房地:23,063,793元
〈二〉拆遷安置費:本案以「崔媽媽基金會」所統計之「2009 年度各(行政區)各季租金統計」為拆遷安置費用提列標準,中山區行情參考,實施者於更新期間將發放拆遷安置費,其補貼原則為一樓每戶每坪1,000 元/月;二樓以上每戶每坪750 元/月,補貼時間為自拆屋前搬遷點交日至本案房屋興建完成產權過戶交屋日止(預計45 個月:施工前1 個月發放、施工42個月及施工完成後2 個月完成產權過戶),經計算後合法建築物租金補貼金額為15,566,966 元。
〈三〉預計拆遷時程
1.拆遷公告及通知: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 條、第19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0 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其應領之補償金額、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及預定公告拆遷日。
2.公告拆遷日:本案公告拆遷日為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第90 日,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最遲應於公告拆遷日起30 日內自行搬遷,並將地上物騰空點交予實施者。
3.地上物拆除: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第120 日為搬遷截止日,截止日之後開始拆除地上物,預計30 日內拆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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